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
委托代理人许瑞。
被告成都辉煌灯饰城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立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辉煌灯饰城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