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6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炳。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张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