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02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何海明。
委托代理人袁成润。
被告樊广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广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