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6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师义。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
被告西安市人人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少敏。
委托代理人石建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人人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本院退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