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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赵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拱知初字第120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赵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1)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王赵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2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超、陈乐妤。

被告王赵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赵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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