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44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
组织机构代码:13220442-7。
法定代表人:李志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天吉,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雷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村。
组织机构代码:05420579-X。
法定代表人:史瑶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雷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