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之二原告陈光彩。
委托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安县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萍、陈琳琳,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彩诉被告潮安县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光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