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梁志庭。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托尼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伯平。
委托代理人刁成路、全文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志庭与被告扬州托尼船业有限公司、刘伯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志庭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志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6,9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