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85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

负责人:彭帅,投资人。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科技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以下简称旗舰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阳路、人民陪审员姚天玲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旗舰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科技公司诉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2》单机游戏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上述单机游戏软件(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破坏上述单机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局域网内的多台计算机向客户提供了上述游戏软件,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删除盗版游戏软件;

2、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和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其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旗舰网吧未作答辩。

原告游戏天堂科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要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单机游戏软件相关著作权的证据:①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2号公证书,证明宇峻奥汀科技公司系台湾地区登记的企业法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施文进;

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第10497号公证书,证明宇峻奥汀科技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至2014年6月19日止;

③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1号和第2616号公证书及所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证明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系宇峻奥汀科技公司,其与原告签订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④宇峻奥汀科技公司2011年9月5日出具的《申明书》,证明宇峻奥汀科技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维权事宜的权利均独家授权给原告,并申明每款游戏只有一个源程序的版本,即V1.0版本;

⑤《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的正版光盘,证明光盘的外包装和内容显示上述游戏软件的制作人系宇峻奥汀科技公司。

2、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重庆市南岸公证处出具的(2010)渝南岸证字第4184号公证书及所附照片和光盘,证明被告在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使用,并为客户提供了前述游戏软件的娱乐服务;

同时证明被告使用的涉案游戏软件在制作人署名、游戏名称、背景、人物名称和造型、游戏功能设置等方面,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正版游戏软件是一致的。

3、证明本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0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旗舰网吧因未出庭,没有对原告证据提出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证明其所附的书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据2、3、4均有原件,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宇峻奥汀科技公司系《三国群英传Ⅱ》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公司授权获得上述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至2014年6月19日止。

2010年8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重庆市南岸公证处公证员一起来到被告经营场所,选择网吧内一台计算机登陆,从计算机桌面打开“游戏菜单”,点击“单机游戏”,点击进入《三国群英传2》游戏,按键盘上的拷屏键截取屏幕显示内容并保存,退出游戏并返回“单机游戏”;

将所截取的图片压缩至压缩文件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证人员指定的电子邮箱中,然后退出登陆计算机。

公证员回到公证处提取电子邮件,将压缩文件包解压并刻录成光盘。

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重庆市南岸公证处出具了(2010)渝南岸证字第4184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12年11月19日,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旗舰网吧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裁定书。

另查明:被告旗舰网吧系2003年7月28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彭帅,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科技公司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相关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宇峻奥汀科技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申明书》,以及原告举示的涉案游戏软件正版光碟所含内容及其包装等资料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宇峻奥汀科技公司系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已将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以及相关维权的权利授权给原告,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维权的权利。

经对比,被告旗舰网吧在其电脑上提供的涉案游戏软件与原告经授权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在运行界面上一致,且被告没有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源程序,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因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原告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及涉案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

二、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

三、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旗舰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