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74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
被告陈小琴。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
被告林进法。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
被告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春。
委托代理人张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琴、林进法、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