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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宇通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宇通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宇通计算机网络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正元,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宇通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2号首层。

负责人:吴丽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宇通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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