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88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
被告左长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长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