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莎,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江市踏浪网吧。
投资人周建良。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踏浪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