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
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
委托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晓,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珠,江苏省大丰市圣罗兰饰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郭学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