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56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杰。
委托代理人夏玲玲。
本院在审理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