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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小刚与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鄢小刚与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鄢小刚,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罗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鄢小刚,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投资者:罗雄。

被告:罗雄,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志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小刚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罗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3002××××.1)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鄢小刚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鄢小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小刚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鄢小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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