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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嘟嘟仔婴儿用品店经营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望城县,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村镇锦绣香江花紫荆雅园3、5栋B区***号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彬彬。

上诉人吴霞(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其和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就有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霞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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