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良全。
本院在审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