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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唐良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良全。

本院在审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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