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梁静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剑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芳诉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静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芳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