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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怀清与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1号
案件名称程怀清与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怀清,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程怀清,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余其成。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怀清与被告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餐桌围板(欧式),专利号为ZL20063006××××.4]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程怀清以其与被告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怀清以其与被告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怀清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程怀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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