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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潜飞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青刑执释字第1637号
案件名称张潜飞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潜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637号罪犯张潜飞,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5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11)四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查明:罪犯张潜飞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潜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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