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274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喜梅,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池喜梅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