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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池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民初274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池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池喜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274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喜梅,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池喜梅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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