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0号原告:郑州天琪伊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慧霞,总经理。
被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电平云广场B塔**自编**iv>法定代表人:吴嘉。
原告郑州天琪伊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郑州天琪伊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天琪伊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