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25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总经理。
被告:王厚瑞,男,汉族,200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王厚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