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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玛菲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民初138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玛菲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玛菲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玛菲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石龙路中航阳光新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邹丹,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大连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大连教氏啤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鲁14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大连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大连教氏啤酒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院以(2020)鲁14执保36号冻结了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存款。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鲁1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086民事判决予以维持。

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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