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华,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天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