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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步清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终字第163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步清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毅雄、陈宇超。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步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忠涨。

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许步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各自负担。

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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