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MOTOROLATRADEMARKHOLDINGS,LLC(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600NorthU.S.Highway45,IL60048,USA(美国伊利诺斯州60048号利伯蒂维尔北美45号公路600号)。
代表人DavidC.Carrol(大卫.C.卡罗尔)。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誉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陈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梁浩,住址河南临颍县。
被告陈托宇,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誉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誉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