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30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75001)。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LACOSTEMICH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诗曲,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西滨诗坡特鞋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诗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