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华联便利店,住所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中路。
法定代表人:殷凤霞。
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华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20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华联便利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华联便利店银行存款人民币1172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