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427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广场15-64号(金三角装饰材料市场四区管件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0X2PJM7F。
经营者:杨娟。
被告: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之二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2。
法定代表人:董某1。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