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8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宝润家具建材城。
经营者:吕红霞。
被告: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