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梅,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