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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元与陶洁、梅子文、佛山市理想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889号
案件名称张登元与陶洁、梅子文、佛山市理想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登元;佛山市理想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陶洁;梅子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89号原告:张登元,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1。

被告:陶洁,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梅某1,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张登元与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陶洁、梅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登元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张登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张登元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张登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登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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