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22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角镇亚涛炸鸡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经营者:余亚涛。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角镇亚涛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2021年6月30日,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中山市三角镇亚涛炸鸡店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3000元,后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