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钛鑫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明、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德工业国际有限公司(ZOUNDINDUSTRIESINTERNATIONALAB)。
住所地:瑞典。
法定代表人:安德斯·菲尔德。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博钛鑫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博钛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德工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宗德工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博钛鑫公司住所地在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被告博钛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博钦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博钛鑫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宗德工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3年5月27日,宗德工业公司以其是名称为“耳机”(专利号为ZL200930383837.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博钛鑫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耳机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博钛鑫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害ZL200930383837.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宗德工业公司起诉时提交了证书号第1487124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博钛鑫公司在公司网站WWW.botxing.com.cn进行宣传的内容、宗德工业公司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系统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投诉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制发的“公证事项”为“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原本相符”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0285号、第10286号和第10287号《公证书》,以及“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0743号《公证书》,以证明博钛鑫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涉嫌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宗德工业公司的诉请,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博钛鑫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博钛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博钛鑫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