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3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被告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895元,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经合议庭评议予以准许,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本案应收诉讼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