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12号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晓东。
委托代理人:陈红。
被告:叶正斌。
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正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