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
被告杨小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传伟(系被告杨小翠丈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利平(系被告杨小翠之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翠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