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洪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洪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洪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