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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华德勇、朱洪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华德勇、朱洪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华德勇,朱洪贞,朱洪刚,蒋杭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德勇。

被告:朱洪贞。

被告:朱洪刚。

被告:蒋杭英。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德勇、朱洪贞、朱洪刚、蒋杭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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