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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升洋与马琼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75号
案件名称俞升洋与马琼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升洋;马琼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75号原告:俞升洋,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琼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马琼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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