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友仙,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系无锡招商城仙鸿化妆品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诉被告周友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即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美即公司预交),由美即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