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21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3Q。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虎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工业区×××××,注册号440××××××××2466。
法定代表人:尹某1。
被告:慈溪市胜山郑婉苹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综合商贸城)第30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2NH78R经营者:郑婉苹。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虎悦鞋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郑婉苹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