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知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坐。
负责人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新创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689号4幢第1层128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新创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