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64号罪犯高少兵,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诏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少兵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交306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少兵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少兵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少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