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企业注册号31010500017**8。
法定代理人李金钟。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企业注册号44068200008**。
法定代表人曾奎。
委托代理人施展,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湖北省大悟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135795.3)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