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
法定代表人AyalaDeutsch,职务助理秘书、高级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仁梅,职务经理。
被告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