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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成郫民初字第1731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郫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杨开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郫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杨开里。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开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2月3日恢复开庭审理。

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在未书面撤销原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下,未依法派员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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