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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芙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湖知初字第1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芙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芙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黄芙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芙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芙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芙蓉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芙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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